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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国资委量化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并加大奖罚力度

文章来源:石家庄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5-20

  近日,河北石家庄国资委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出台了《石家庄国资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大了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奖罚力度,奖罚措施更加明确具体,操作性更强。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为重点,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的考核。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考核对象和内容。考核对象为与石家庄国资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监管单位。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两部分。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组织实施和考核方式。石家庄国资委企业管理促进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季度考评、半年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方式,对各监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考核程序及方法。坚持日常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看平常,注重基础工作,提出对考核对象的考核评定意见,予以通报。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档次的条件和计分、评定标准。完成责任目标得40分,其余60分又详细划分为否决项和扣分项。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奖励的形式。确定为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由石家庄国资委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按照石国资〔2015〕40号文件兑现奖金。

  七是进一步加大了经济处罚的额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石家庄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进行经济处罚。对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般、较大或重大事故的,处单位主要负责人30%、40%、60%的罚款,处单位分管负责人20%、30%、50%的罚款,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降职、撤职、开除处分。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对事故发生后,监管单位迟报、漏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对监管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签订协议的,包括未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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