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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6-02-22

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为主线,从完善制度、突出治本着手,对当前加强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制度性规定。

《实施意见》针对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全面提出了从制度上扎牢篱笆、防止流失的“四道防线”。

一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内设监事会的建设,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

二是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落实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完善盟市国资监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是强化专项监督。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阳光国企。重视和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强化了“两类追责”制度。

一是加大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要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是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一个重要创新,就是提出建立监督问责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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