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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煤集团重新修订安全管理三项制度

文章来源:山西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02-20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范职工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严肃安全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山西焦煤集团公司重新修订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并于近日下发执行。

  新修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重新定性,增加了通风瓦斯方面的一些规定,提高了标准。其中,在一级非伤亡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由过去的超过50t(含50t)的修改为超过10t(含10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修改为井下发火封闭工作面;增加了火灾使矿井或采区停止生产、无计划停电使矿井全部停止生产两项内容。提升设备断绳、墩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由二级非伤亡事故调整到一级。在二级非伤亡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的修改为在10t以下;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限由10—60min(含10min)降为10—40min。副井跑车由三级非伤亡事故调整到二级。在三级非伤亡事故中,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修改为超过2%。增加了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采用临时通风设施构成的临时通风系统作业,矿井超通风能力、超抽采能力生产等五项内容。

  新制度对事故处罚规定重新做了调整。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对子分公司罚款300万元;地面单位发生一起1人重伤事故,处以事故单位当月总工资20%的罚款;取消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并按规定进行行政问责。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对子分公司罚款800万元;地面单位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处以事故单位当月总工资50%的罚款;取消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和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并按规定进行行政问责。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子分公司罚款1500万元;地面单位发生一起2人死亡事故,处以事故单位当月总工资80%的罚款;取消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季度安全抵押兑现以及全年安全抵押本金,重新进行抵押,并按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取消山西焦煤机关月度安全奖。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问责对象作出了修改。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修改为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对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的内容做了调整,减少了经济处罚力度,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改为行政警告处分;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改为子分公司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区域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增加了给予事故矿井黄牌警告。此外,新修改的问责制度调整了问责补充内容。

  新修订的“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增加了“安全操作红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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