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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港口集团出台《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河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2-27

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不断规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持续加强河北港口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近日,根据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河北省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及河北国资委有关要求,河北港口集团制定印发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附则五章23条。适用于河北港口集团及各级子(分)公司直属正科级及以上人员;集团及各级子(分)公司派出到参股企业的直属正科级及以上人员和领导人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它人员。

《实施细则》从五个方面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提出了44项禁止性要求。涉及领导人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9项行为;领导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忠诚于企业,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9项行为;领导人员应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有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8项行为;领导人员应勤俭节约,不得有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9项行为;领导人员应加强作风建设,不得有弄虚作假等9项行为。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成员及各有关部门在执行细则中应负的责任。对领导人员执行细则,各部室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细则顺利实施提出要求。同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执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根据《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同时减发或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或奖金。对受到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或党纪处分,以及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终身不得担任河北港口集团直属正科级以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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