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发布  >  地方扫描 > 正文
云南完成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第三批移交

文章来源:云南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8-03-22

3月21日,云南省国资委召开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第三批企业移交工作会议。会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国资委对云南省工程咨询公司等52户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文件要求,安排布置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第三批52户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会上宣读了云南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对52户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通知,移交企业原主管部门领导发言,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代表分别做表态发言。

为做好移交相关工作,云南省国资委主任罗昭斌要求,一是整合重组,及时纳入监管。第三批企业中有35户企业由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原则与省属企业整合重组。二是厘清职责,明确委托监管事项。云南金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7户企业,因企业情况特殊,将采取委托监管方式监管。委托监管将按照统一规则、分类监管、权责一致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三是明确分工,稳步做好接收工作。企业移交后,省国资委将根据监管方式,分类做好接收工作。首先指导接收企业做好整合重组工作。承担接收任务的省属企业要贯彻落实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要求,讲政治、顾大局,与移交企业密切配合,加快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移交企业要适应国资监管新要求,主动融入国资大家庭和省属企业,寻求更好更快发展。其次加强与委托监管部门对接。省国资委将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与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好委托方的相关职责。按照统一监管规则的要求,加强产权管理、资产统计、经营业绩考核等工作的对接,建立并不断完善委托监管工作机制。四是积极配合,协同推进企业发展。52户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后,省国资委将按照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优化国有资本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责任编辑:张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