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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文稿:政府建构市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

    发布时间:2014-07-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论述,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新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一、政府与市场同时直接决定资源配置会导致政府权力与市场运作的冲突

  由市场通过竞争来决定资源配置,还是由政府行政机关用指令来决定资源配置,这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而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激发出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如果政府与市场同时直接决定资源配置,就常常会发生政府权力与市场运作的交叉与冲突。

  一是政府“事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审批,会产生对市场活力的抑制和政府权力的寻租。政府当然要保护国家资源,而不能听任市场逐利力量无序地使用有限的资源。因此,政府必须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制定市场运行的规则,划定市场行为的红线。但这只是对市场行为的规范,而不是直接配置资源。因此,政府应当尽可能不介入配置资源的事务性过程。否则,由政府与市场共同操办,一方面会违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需要,另一方面可能滋生审批环节中的腐败现象。

  二是政府“事中”直接投入资源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源来扶植某些企业,导致市场竞争变成了作为企业“后台”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实力较量,而不是企业自身竞争能力的较量。由此制造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这种竞争的结果不再是企业竞争力的真实反映,同时使地方政府产生巨额的财政赤字。

  三是政府“事后”对企业的过度保护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由于社会和政府在财政收入、劳动力就业、GDP考核竞赛等方面对当地企业存在依赖性,导致政府经常动用巨额资源收拾企业制造的烂摊子,典型表现是“企业污染,政府埋单”;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产品质量问题,以至企业停产、倒闭,面对这些情况,政府又必须拿出大量的资源来收拾乱局,甚至充当企业的保护伞。由此造成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也会给官商勾结与市场乱象提供滋生的条件。

  正是由于政府与市场功能交叉,政府直接配置资源,使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很难作出公平的判决。要摆脱这种被动局面,应当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准确定位,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政府的功能主要是建构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在当代世界,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追求价值的增值(即赚钱)为目的,而以使用价值的生产为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相反,以生产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财富为目的,邓小平同志将其归纳为“三个有利于”,而以货币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由此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其中个别资本可以以赚钱为目的,但政府必须将它们引导与控制在“三个有利于”的轨道上,服务于全社会人民的生存与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总体上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决定》清晰地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架构: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政府负责建设与监管市场,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与基本法规,塑造和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其中最主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支配全社会的网络型自然垄断产业没有出现之前,生产力的社会化水平不高,这决定了社会生产关系结构应当是以个体私有资本为单位的自由竞争体系。而当电力网络、铁道运输和全社会通讯网络等支配全社会的自然垄断行业出现之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适合这种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体系的市场结构,应当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关系结构,其中社会主义的国有制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由国有企业支撑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进而引导、支持与支配全社会各种所有制形式,形成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有机结构。这种物质化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基础。

  其次,这种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是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既可以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也可以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关键看其中哪种所有制占据主体地位,从而能够支配其他形式的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使各种经济成分既在市场上相互竞争,又在根本利益上密切关联,形成富有活力的经济有机体。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不仅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而且放大了国有资本所控制的资本数量,提高了对全社会经济的影响力与控制力,同时也能在混合资本内部吸收民间资本的活力,从而提高效率。这种混合所有制使各种经济成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紧密相关,命运相连。

  其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新型劳动关系基础上。社会主义市场结构在宏观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在微观上政府要大力建设和培育劳动者队伍,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实现《决定》所说的“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来实现。在所有制上“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在对劳动者能力的培育上,“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在维护劳动者利益上,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等等。

  其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要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对企业行为进行全过程维护与监管。这种监管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府,其对企业的监管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一切逾越法律的政府行为都不可为;二是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在法律未禁止的领域具有充分的行为自由度,而这个自由度受到社会主义基本法规的制约。政府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是立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国家总体战略的要求,为了全中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而制定的。用这样的法律对各种资本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可以防范与纠正个别资本为了追求自身增值而损害社会利益,从而将其所具有的能量都纳入到“三个有利于”的轨道,而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总资本家”赚取剩余价值的轨道。

  总之,政府建设具有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市场结构、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主义市场规制,从而使市场从总体上遵循社会主义生产的基本原则——以服务于全体人民的“三个有利于”为目的,以价值增值为手段。这样的市场将是具有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市场,这也是《决定》描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架构。

  (本文章摘自《红旗文稿》,作者: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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