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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国有企业负责人应有的义利观

    发布时间:2014-09-16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备受社会关注,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是推进改革的一条主线。9月10日,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表示,国企领导限薪是应该的,“如果我们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想赚大钱,你最好离开这个平台,你跳出去,别在这儿干,也照样能赚钱。”简单一席话,道出了国有企业负责人应有的义利观。

  观念决定态度,态度决定业绩。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来说,究竟是选择“赚钱”还是选择“干事”,既体现其个人的思想境界,也体现其个人的综合素质。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股东”是全体人民,牵连着全体国民的福祉,这一独特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公”字当头。正因为如此,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奉献意识,就是担任国企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确实有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为公”还是“为私”的价值取舍面前走了岔道、偏了方向。有的把国有企业当成自家“私产”,把职务消费当成个人的“钱袋子”;有的三心二意、不思进取,造成企业巨额亏损,仍然高薪照拿、毫不羞愧;还有的只顾个人利益,漠视职工群众的努力,所谓“高管干一天顶得上职工干仨月”,正是个别企业内部收入鸿沟的真实写照。


  国有企业姓“公”不姓“私”,可以说,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大局观念和更加专业的职业素养。当然,企业家的觉悟是可贵的,但最终还是要靠制度规范。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就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必要一环。


  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总书记同时勉励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并不是要否认国企负责人个人的劳动价值,不仅如此,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国有经济,恰恰需要充分发挥国企负责人的能动性,需要为他们干事创业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同时,也只有建立起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才能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的激励机制,真正形成廉洁奉公、干事创业的健康氛围。


  当前,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正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积极推进。作为“共和国长子”,国有企业的发展承载着人们殷切的期望。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之下,国有企业在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更加凸显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更好地发挥调节国民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正如卡耐基所说,“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同样,独享发展的成果而不知分享也是可耻的。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来说,既然选择了国企,就要有为增进国民福祉而奋斗的胸怀,这是境界也是责任。

  (本文章摘自9月16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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