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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千户农电企业产权关系补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短板

文章来源: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7-03-29

长期以来,我国县及县以下的广大农村地区形成了三类主体从事供电的局面,即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统称中央电网企业)全资的“直供直管”供电企业、由中央电网企业“代管”的县国有供电企业、与中央电网企业既无产权关系也无管理关系的其他“自供自管”企业。这一农电体制导致城乡电网之间难以真正实现统筹规划和建设,加之部分“代管”和“自供自管”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差,农村电网投资欠账多、管理基础薄弱,农村电网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部署,补齐农村电网的短板,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中央电网企业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克服地方农电企业普遍经营效益差、历史负担沉重、人员安置压力大等困难,通过直接划转、先代管再划转、先合资控股再划转等路径,累计上收29个省(自治区)农电企业1056户,涉及资产总额3276亿元、净资产977亿元。目前,全国2163个涉及农网的行政县区中,1979个已实现“直供直管”。绝大部分县域农村电网都纳入了全国电网“大盘子”,从根本上破除了制约农村电网发展的体制障碍,“大、小电网”真正实现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一是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解决了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中央电网企业克服恶劣的地质和交通条件,加大资金投入,探索“发供一体”的特殊供电模式,累计完成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438亿元,解决了248万户无电家庭、982万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二是提高供电能力和质量,为脱贫攻坚奠定坚实基础。“十二五”期间,中央电网企业累计完成农网投资6048亿元,农村电网户均配电容量增加70%,解决了中西部地区45个县域电网“孤网运行”问题、148个县域电网与主网联系薄弱问题,农村供电可靠率达到99.7%以上,用户年均停电时间由2010年的30小时以上缩短至15小时左右,农村电网供电能力和质量显著提升。对供电区域内567个国家级贫困县农网投资1622亿元,贫困农村地区电力“卡脖子”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过去困扰农村地区发展的频繁停电、电压不稳现象得到根本扭转,为脱贫攻坚提供了坚实电力保障。

三是统筹协调全网资源,农村电网的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中央电网企业发挥全网一盘棋的优势,在强化农村电网的技术防灾能力建设的同时,依托自身较为完善的管控体系和应急机制,使农村电网的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能力显著提高。如台风“莫兰蒂”、“鲶鱼”短时间内连续登陆福建,造成叠加灾害影响,在道路冲毁、通讯中断等不利条件下,中央电网企业协调电力抢修队伍和资源,仅用了常规抢修时间的三分之一就全面恢复了数百万受灾用户的供电,为当地快速开展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加强党的建设,畅通基层电网企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农村电网是整个电网的“神经末梢”,针对部分农电企业党的建设存在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中央电网企业按照“全面覆盖、有效覆盖”的要求,与产权划转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将位于供电一线的每个班组、农村基层的每个服务点都建成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前言哨”和“连心桥”。如国家电网四川资阳公司基层服务点发现春节期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用电负荷急剧增加,容易出现电压不稳、断电等情况,他们通过提前掌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时间,安排移动发电机和变压器,确保群众春节期间用电需求。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国企国资改革也进入了深入推进阶段,为进一步巩固农网改革成果,提升服务“三农”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健全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我国大多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东北一些地区,地广人稀,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农村供电电量规模小,供电业务点多面广线长,单位输配电成本高,供电收入和成本不匹配,具有典型的普遍服务属性。一直以来中央电网企业通过工业和城市用户补贴农村用户的交叉补贴方式支持农村电网发展。如2015年,南方电网公司260家独立核算的农电企业有65家亏损,占25%,如果剔除“电价交叉补贴”等扶持因素,亏损面将扩大到92%。建议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一方面进一步健全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切实保障各类交叉补贴资金来源,并探索在国家层面建立普遍服务基金,专项用于“老少边穷”地区电网企业的电力普遍服务成本补偿。另一方面在政府价格部门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机制核定输配电价时,针对农村电网运营发展困难的特殊情况,适当提高农网资产的定价准许成本和收益水平,支持和保障农网的正常运营和发展需要。

二是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目前,少数地方仍由“自供自管”农电企业负责供电,造成农村电网的实际分割,影响了电网的整体统一规划和建设;还有些地方新成立了“自供自管”企业,专门负责县域内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等存量用电大户,无序建设高等级输电网络。这样容易造成重复建设、投资浪费,也会形成“用电大户人人抢,普通用户无人管”的局面。建议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考虑电网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尊重农村电网发展的客观规律,从更有利于做好农村供电服务、更有利于促进农电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和推动中央电网企业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采取产权划转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提供大电网延伸服务,实现电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保障好农村地区供电。

三是推动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机制。为支持农村电网发展,履行电网企业提供普遍服务的职责,中央电网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及国资委“瘦身健体”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县级供电企业“子改分”工作。县级供电企业“子改分”后,原本属于县级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县级供电企业所得税将调整至各省级电网公司本部所在地缴纳,有关县级区域现有利益可能受到较大影响。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建议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将省级电网公司所缴税额在省、县两级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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