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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01367号(财税金融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来源: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01-05

龚永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提案》(第0136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厂办大集体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主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向主办企业提供辅助性产品或服务。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大量厂办大集体企业停产、职工失业,形成了一个规模较大的困难群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厂办大集体改革,并明确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要求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截至2022年4月底,全国厂办大集体已完成改革1.76万户,完成率98.8%;在职职工安置率达到99.9%。

一、关于出台适用于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的建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明确,各地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提出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费等项目可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成本费用范围。

二、关于扩大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议

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9号),明确各地和中央企业可以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和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011-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补助资金287.7亿元,支持地方和中央企业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地方和中央企业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稳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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