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管运行局 发布时间:2023-03-17
国资发财评〔202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2022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2022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2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各地国资委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地区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一是督促监管企业严格规范会计行为,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规定,严格规范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是督促监管企业认真执行有关统计法规,贯彻落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工作要求,依法合规准确统计各类非财务数据,提高统计数据填报质量,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三是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统计数据资源,深入开展分析、评价、对标等工作,更好发挥国有资产统计促进管理提升、管控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二、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各地国资委应当于2023年5月10日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以正式文件报送2022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并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其中纸质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以“亿元”为金额单位。
(二)2022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及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本地区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各地国资委在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联系。
附件:
国务院国资委
2022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