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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考核分配局   发布时间:2021-08-16

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明确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18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地和中央企业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由于厂办大集体历史情况复杂、改革成本缺口大等原因,实施进度总体较慢。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和19号文件的具体工作要求,各地和中央企业要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的彻底分离,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在组织实施改革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使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明确厂办大集体改革责任主体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中央企业等多个责任主体。其中,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18号文件和19号文件精神,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不推诿,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厂办大集体实施改制、关闭或者依法破产,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应当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

主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无偿划拨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本企业固定资产、豁免厂办大集体欠本企业的债务、妥善处理已与本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适当补助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费用等方式,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主办国有企业已关闭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各地国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和维护企业、社会稳定出发,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对有关改革成本给予适当补助,督促地方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并做好与相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衔接工作。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支持。

三、各地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统筹协调

各地与中央企业要建立统筹协调的沟通机制,确保地方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协同推进。中央企业组织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时,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在改革基准时点、进度、职工安置标准等方面与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协调。各地要为中央企业在当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创造有利环境,积极做好社保接续、人员档案移交管理等工作。

四、完善中央财政厂办大集体改革补助政策

为支持地方和中央企业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按照18号文件规定不变,并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中央财政按照地方及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规定的改革基准时点的在职职工人数、平均工龄、平均工资或者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计算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的规定比例确定补助金额,予以全额预拨。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清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五、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各地和中央企业可以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和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六、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因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七、按时报送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展情况

在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完成之前,各省级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审批情况、改革实施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完成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进度、再就业情况、本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一式3份)。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汇总分析,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

八、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稳增长、惠民生、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事关稳定和发展大局。各地和中央企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密切沟通协调、统筹规划,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有关企业严格履行职工民主管理程序,下大力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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