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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复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22

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部分京外企业在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获得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进行复查的通知》(国机精办〔2011〕3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国机精办〔2011〕4号)精神,结合国资委直属机关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和2009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1.首都文明单位
 
  (1)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称号;
 
  (2)积极参与首都和地区文明创建活动,在“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系列活动中表现突出;
 
  (3)组织开展了“城乡统筹、文明先行”主题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与京郊农村签定了共建协议,并取得了共建成效。
 
  2.首都文明单位标兵
 
  (1)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和“首都文明单位”(双文明单位)称号;
 
  (2)符合首都文明单位条件;
 
  (3)在参与首都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
 
  获得2009年度“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优先申报。
 
  (二)申报程序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进行自查,逐级申报到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组,进行初步考核,符合条件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2011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推荐表》或《2011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单位名称要准确规范(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于2011年10月1日前报送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表电子版请到国资委网站“文明之窗”(http://www.sasac.gov.cn)下载。
 
  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和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2009年度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和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
 
  (二)复查条件
 
  1.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
 
  (1)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有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有检查,有落实;
 
  (2)文明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健全考评机制。持续开展文明创建“细胞工程”(文明处室、文明窗口、文明职工等)一年以上,有创建特色、创建载体、创建效果,干部职工的认知度和参与率≥95%;

  (3)认真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庆祝活动;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落实2010年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
 
  (4)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

  2.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

  (1)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条件;

  (2)组织开展了“城乡统筹、文明先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京郊农村签定了共建协议,并取得共建成效;

  (3)在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工作中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

  3.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

  (1)思想政治建设。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自觉遵守《首都文明公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      

   (2)创建工作机制。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创建目标明确、创建计划和措施切实可行;建立了党政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系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同奖惩的激励约束机制;

  (3)廉政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化、经常化;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的法律意识、廉政意识较强;廉政建设责任明确,廉政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监督制约有效,无违法乱纪行为;

   (4)文化建设。重视文化建设和智力投资,有必要的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重视加强对职工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重视抓好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5)“五委会”工作。“五委会”机构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室内外环境整洁优美,落实门前“三包”,无卫生死角,庭院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95%以上,环保工作和食堂卫生达标,无食物中毒事件;计划生育率和晚婚率达到100%,晚育率达到95%以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

  (6)符合《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标准》。

  (三)复查程序

  1.开展自查。8月30日前,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复查审核表》、《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审核表》或《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审核表》(一式两份),逐级报送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

  2.开展复查。9月1日——10月1日前,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将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复查报告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直属机关文明单位的复查报告报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3.组织抽查。10月15日前,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联合组,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四)审议批准

  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复查合格名单,经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向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抽查、批准。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合格名单,经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后,按程序报国资委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五)表彰

  对复查合格的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进行通报。

  (六)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复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标准,不走过场,使复查工作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巩固创建活动成果的过程。

  2.复查材料要密切联系实际,突出创建工作特点,实事求是,充分展现文明单位在开展庆祝建党90 周年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成果。

  3.对单位工作滑坡或发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员工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等问题的,取消文明单位资格。

  联系人及电话:李峰  刘冬  63193312  63193716

  附件:1.2011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
 
     2.2011年首都文明单位推荐表

     3.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复查审核表

     4.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复查审核表

     5.国资委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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