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企业政工职称评审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宣传工作局  发布时间:2014-03-19

国资政职〔2014〕7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实际,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2月19日

 

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和《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定范围是中央企业专职或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评定范围:

  (一)已办离退休手续的;

  (二)停薪留职或已调离本单位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定:

  (一)在评定过程中搞不正之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现象的。

  涉嫌违法违纪违规已立案审查但未作出结论的,暂不参加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定。

  第四条 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当满足下列素质和能力要求: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方法上有所创新,思想品德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3篇以上重要报告、文章,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以上城市、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主管、主办,有公开刊号(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内部准印证号的内部刊物)的报刊上独立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每篇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合著的应当是第一作者;

  2.在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主办的研讨会上发表、交流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且每篇5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2篇以上;

  3.公开出版过个人专著。

  报告提交、文章发表和专著出版的时间应为取得中级职称以后,内容应当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消息类通讯报道不计入参评文章数量,但评审时可以作为工作业绩一并考虑。

  第五条 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1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

  (三)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含研究生班)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

  (四)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

  申报高级政工师人员的最低学历应当是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各类大专专业证书班毕业(结业)证书等不得作为申报高级政工师的学历依据。

  第六条 申报高级政工师人员应当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B级或以上等级考试,考试语种、类别不限。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达到国家人事部门确定的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标准分数线,考试成绩长期有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或企业所在地省级人事部门确定的当年通用标准分数线,成绩有效期按照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可以免试外语,申报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一)具有国家认定1年以上的国外留学、进修经历;

  (二)取得国家认定的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大学外语六级考试;

  (四)取得国家认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

  (五)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1本以上,并经合规程序认定的;

  (六)参加“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BFT)通过高(A)级;

  (七)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颁发的“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八)长期在野外或井下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施工、远洋等工作,连续工作5年以上;

  (九)援藏、援疆、援外、扶贫等连续2年以上;

  (十)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十一)由其他系列转评高级政工师,且已通过相应级别外语考试。

  第八条 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破格只能在学历或资历中选择一项。

  对破格申报的人员,要组织开展民主测评,认真听取所在单位和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在推荐上报前公示7天。

  第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中级职称以后,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行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统乃至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团干部”等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后,对所在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集体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是该荣誉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该项集体荣誉工作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为破格申报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期间获得。

  奖励级别判定以荣誉证书颁发单位公章为准。

  第十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并在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当先转评为政工师再申报高级政工师;在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时,其原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资历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到企业工作之前在未开展过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含国家党政机关和部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但应当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申报人员未连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计算政工工作年限时应将从事非政工工作的时间扣除。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的设立,按照《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可按照第一条所列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中企政职〔2001〕53号)、《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企政职〔2002〕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