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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25

国资政职〔2004〕7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国资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04年6月25日

 

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识企政职〔1993〕3号》、《关于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企政职〔2001〕2号)、《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中企政职〔200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以下简称评审权和审批权)实施统一管理,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授予评审权、审批权,批准组建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

  第三条  企业申请评审权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着,各级组织机构健全,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政工干部队伍,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开展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时间较长,企业重视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有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三)严格执行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评审质量较好,没有违规违纪现象,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企业规模较大,在职的高级政工师人数五十人以上。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审批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授予评审权并组建了高评委,正常开展高级政工师的评审工作,评审质量较高,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严格执行有关的评审政策和评审程序,评审工作规范,没有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五条  企业申请评审权和审批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评审权的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提出企业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高评委组建方案;

  (二)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评审权、审批权的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考核,向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企业情况报告并提出授权与否建议;

  (三)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者组长委托副组长审批。

  第六条  由原主管部门授予了评审权、审批权的企业划归国资委管理后,其评审权、审批权须经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确认评审权、审批权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申报表》与《中央企业政工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申报表》,提供原主管部门的批件及相关文件。确认的程序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经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具有评审权、审批权的企业经改组分立为若干企业的,原企业的评审权、审批权自动取消,新组建的企业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评审权、审批权。

  第八条  具有评审权、审批权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其评审权、审批权继续有效;与其他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其评审权、审批权继续有效,但须报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九条  具有评审权、审批权的企业被划入不具有评审权、审批权的企业,或被不具有评审权、审批权的企业兼并时,该企业不再保留评审权、审批权,新组建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评审权、审批权。

  第十条  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高评委组成人员的调整

  (一)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调整由企业自行决定,并将有关文件报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企业调整高评委组成人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企业向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函,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拟新任高评委成员的基本情况。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与企业交换意见,意见一致后报办公室领导审核。

  3、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企业,企业将调整高评委的文件报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只有评审权的企业须将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结果报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既具有评审权,又具有审批权的企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审批结果报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领导。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做好相关工作。企业高评委要严格按评审政策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断提高评审的质量和水平。
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评审的现象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企业高评委,报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评审权、审批权。

  第十三条  企业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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