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企业政工职称评审 > 正文
关于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5-20

中企政职[2002]8号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中企政职字[2001]53号)下发后,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经2002年5月17日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对申报高级政工师的学历、资历条件、破格条件及申报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政工师的学历、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大、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师1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的政工人员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为使评审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合理,便于操作,在申报过程中,不再进行中级评委会的推荐程序,申报表中“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意见”一栏可以不填,其他程序仍按原规定办理。

 

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02年5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