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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09-21

中企政职[2001]4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分类指导,现将《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1年9月21日

 

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评委的任务

  高评委是负责评议审查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是否具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其任务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政策和高级政工师的任职条件,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工作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其是否达到高级政工师的专业水平,并向审批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条  企业成立高评委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则上规模较大的中央企业,具备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50人以上,经批准可成立高评委。

  二、成立高评委的企业各级政工组织机构必须健全,工作基础好,且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高评委的组成

  一、政工专业高评委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一并设置综合性的任职资格高评委。

  二、高评委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高级政工师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本企业领导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三、高评委一般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四、高评委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二年。任期届满,可适当调整高评委组成成员。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每次调整不得多于评委总数的二分之一。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高评委。

  五、高评委的组成成员中,要充分考虑年龄结构,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延续性。

  第四条  高评委委员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素质和专业工作水平及业务能力。

  二、熟悉和掌握有关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在政工专业人员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应具备高级政工师或其它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条件。

  第五条  成立高评委的审批程序

  凡符合成立高评委条件的中央企业,须按照成立高评委和高评委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向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工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出组建方案,经批准后组建。

  第六条  高评委的评审权限

  高评委负责评审本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经中央企业工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出具委托函,可评审其他未设立高评委企业报送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评议组

  一、各中央企业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必须由本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主管部门或高评委组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评议组。

  二、专业评议组负责审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论文、着作)等进行评价,对其论文组织答辩,考核确认申报人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并向高评委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业评议组成员不能少于5人,其成员一般应为高级政工师。

  四、无条件组建政工专业评议组的企业,由本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在对申报人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委托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人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高评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出席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含)以上方为通过。

  二、在评议和投票表决时,涉及出席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按规定回避。

  第九条  评审纪律

  一、高评委进行评审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企业工委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各项标准,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反对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

  二、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会议讨论情况要保守秘密。

  三、各级评审组织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评审程序和标准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要认真处理,并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条  评审监督

  中央企业工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高评委要予以调整;对不按规定进行评审的现象要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企业高评委,中央企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评审权,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其它

  一、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应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领导,评审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中央企业初、中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自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中央企业工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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